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新县环罚字〔2025〕23号

日期: 2026-09-21 浏览量:54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阜新汉道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768J

地址: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化工E街西侧6路南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利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6年4月23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听证会,并于2026年9月14日召开党组会议,维持拟处罚决定。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你单位涉案违法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项下法定处罚下限更低、处罚更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本案符合“从旧兼从轻”适用条件,适用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重新确定拟处罚内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相关活动;有前款第五项、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总表2和总表4”、“表94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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