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彰环不罚字〔2026〕002号

日期: 2026-09-18 浏览量:85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彰武县德信砂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盛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45XD

地址:彰武县章古台镇章古台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6年6月11日我局接到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受理编号为X3LN202606100024的交办案件后,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的执法人员到彰武县章古台镇章古台村的彰武县德信砂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察,你(单位)堆放部分乌洛托品空包装袋(约50斤)的危废间设置不规范,厂区北侧库房存放废机油桶一个(桶内约10公斤废机油),未放置在危废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等有效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我局于2026年8月19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不罚告字〔2026〕0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辽宁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第二十项,适用条件:1.首次违法;2.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所涉危险废物不超过0.1吨;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中贮存的,所涉危险废物不超过0.1吨;3.所涉危险废物不属于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4.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责令你单位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生态环境意识和责任。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环境标准和政策规定,坚持守法诚信生产经营,积极履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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