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9-18 浏览量:91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彰武县久源烧结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244W
地址:彰武县冯家镇那力村那力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6年5月28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彰武县冯家镇那力村那力屯的彰武县久源烧结砖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彰武县久源烧结砖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该企业环保手续齐全。提供了与远洋水务(彰武)有限公司污泥处置合同和污泥接收台账,其他原材料购买、入库、使用台账,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等以及26年以前生产时的台账均无法准确提供。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等有效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我局于2026年8月26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不罚告字〔2026〕0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第16项:“1、首次被发现;2、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责令你单位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生态环境意识和责任。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环境标准和政策规定,坚持守法诚信生产经营,积极履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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