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9-18 浏览量:122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彰武县苇子沟镇金兴旺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李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N7F
地址:彰武县苇子沟镇太平山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6年6月10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彰武县苇子沟镇太平山村的彰武县苇子沟镇金兴旺养殖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彰武县苇子沟镇金兴旺养殖场处于停养状态,在场区北侧有两个沼液暂存池,一个铺设了黑膜(容量大约是18000立方米),另外一个没有铺设黑膜(容量大约是5000立方米),两个沼液暂存池均存有畜禽粪污。
调查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根据该合作社的情况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文件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五条第二款有关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我局于2026年8月2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罚告〔2026〕0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收到告知书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5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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