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彰环不罚字〔2026〕001号

日期: 2026-09-17 浏览量:4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彰武县腾达硅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国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866P

地址:彰武县阿尔乡镇阿尔乡村北屯10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2026年5月19日我局接到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受理编号为X3LN202605160106的交办案件后,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的执法人员到位于彰武县阿尔乡镇阿尔乡村北屯109号的彰武县腾达硅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26年4月将原有覆膜砂生产线改造成烘干砂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等有效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6年8月26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不罚告字〔2026〕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该案满足《辽宁省生态环境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中规定的适用条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且不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或淘汰类建设项目;2.尚在建设期间或者已经建成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4.主动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的;5.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不存在其它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责令你单位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生态环境意识和责任。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环境标准和政策规定,坚持守法诚信生产经营,积极履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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