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公开信

日期: 2026-09-03 浏览量:35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全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您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下简称废电器)主要包含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手机、相机等品类,其中含有铅、汞等重金属、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等有毒有害成分。废电器的规范回收处理事关全省生态环境安全、群众身体健康和绿色低碳发展大局。

作为废电器等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者,请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废电器等再生资源的全过程中做到场地基本无裸土、无油污、无散落垃圾,回收的再生资源有数据统计、有正规去向、有记录可追踪。同时,务必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事废电器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证照齐全、合法合规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予以处罚。

2.在未取得废电器处理资格证书前,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拆解、破碎废电器。废电器不得露天堆放,避免有害物质渗漏。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拟从事废电器处理活动的企业,应向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废电器处理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未取得废电器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电器处理活动的,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3.回收经营者将回收的废电器转移出省进行利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如实记录废电器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回收经营者将回收的废电器转移出省进行利用的,应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相关备案要求,详见《关于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信息报送工作的提示函》(辽环便函〔2026〕1139号)。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予以处罚。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请您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助力“美丽辽宁”建设。

如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废电器处理相关政策,可咨询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如发现非法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行为的,请及时举报,具体方式如下:

电话举报:(024)62788782、(024)62788574(工作日8:30至11:30、13:30至17:00);

邮箱举报:lngfjb@163.com(全天接收);

网站举报:登录辽宁省环保联合会官网,进入“环境监督有奖举报”专题,填写举报线索。(www.greenliaon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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