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6〕604

日期: 2026-08-31 浏览量:97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群力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友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7T

地址:阜蒙县东梁镇吐呼噜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6年4月27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香江家居南侧空地有废商混泥浆排放。我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群力商砼有限公司存在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2日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2026〕第6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总表2和总表4、表83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罚款幅度裁定。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户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账号:1201100000608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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