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8-31 浏览量:14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阜新市荣源商砼有限公司于寺镇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DE6K
地址:辽宁省阜新县于寺镇官营子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6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6〕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同时根据《关于修订<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总表1、总表4及《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2”、“表137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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