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阜新县环不罚字〔2026〕10号

日期: 2026-08-31 浏览量:61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东润膨润土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7645

地址:阜新县太平镇奇金台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易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4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不罚告字〔2026〕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单位)首次违法,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辽宁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业扬尘的物料的“1.首次违法;2.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3.环境污染后果轻微。”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培训,举一反三,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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