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不罚字〔2026〕402号

日期: 2026-08-27 浏览量:8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阜新新邱安兴新型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祉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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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阳光大街251-15门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6年7月20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不罚告字〔2026〕41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较轻,无以往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及《辽宁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第八条规定: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1.首次违法;2.排污许可证到期未重新申请,超期未超过15个工作日;3.环境保护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实施后,排污口数量减少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不变或减少,未依法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4.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生态环境意识和责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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