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彰环罚字〔2026〕002号

日期: 2026-08-17 浏览量:5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当事人名称:彰武县腾达硅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国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866P

地址:彰武县阿尔乡镇阿尔乡村北屯10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6年5月17日我局接到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受理编号为X3LN202605160106的交办案件后,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的执法人员到位于彰武县阿尔乡镇阿尔乡村北屯109号的彰武县腾达硅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厂区内部分砂料未按环评要求进行苫盖。

调查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根据该企业的情况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相关文件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6年8月6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罚告〔2026〕0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收到告知书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予以处罚,参照《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总表1、总表4、表28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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