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环罚字〔2024〕03号

日期: 2024-12-27 浏览量: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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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邹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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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222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线监测设备探头与排放口烟道有空隙,不能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820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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