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7 浏览量: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小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0XX7NM2T
住址:阜蒙县伊吗图镇伊吗图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6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虚假标记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上述行为依据《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不罚告字〔2024〕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自动监控相关培训,举一反三,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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