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环罚字〔2024〕12号

日期: 2024-11-27 浏览量: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郑X

身份证件号码:21091119XXXXXX0033

住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新地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5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将阜新宏顺机械有限公司产生的废砂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在王府镇烟台营子村一处堆放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111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中表83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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