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4〕101-2号

日期: 2024-11-27 浏览量: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王X娥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你给阜新泰山石膏建材有限公司编制的《阜新泰山石膏装饰板生产线自动化提速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遗漏了纸面石膏板、装饰石膏板两种产品生产过程中现有污染物排放现状分析情况核算内容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下达了《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4〕101-2号),通过公告方式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王金娥 (持有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是08353743506370569,信用编号是BH024239)处以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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