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2 浏览量: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市太平区瑞泰扣板加工部:
法定代表人:刘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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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高科技园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存在未按照环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4〕3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户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账号:1201100000608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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