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9-27 浏览量: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彰武县裕丰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卢冬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0922MA111EW317
地址:彰武县五峰镇乱山子村东南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7月12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执法人员、五峰镇政府工作人员对辉山五峰牧业(阜新)有限公司石岭奶牛场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检查发现辉山五峰牧业(阜新)有限公司石岭奶牛场西北侧耕地内,堆放畜禽粪污,大约占地50亩,伴有臭味。经核实彰武县裕丰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与辉山五峰牧业(阜新)有限公司石岭奶牛场签订了粪肥还田协议,该处堆放的畜禽粪污是彰武县裕丰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所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罚告字〔2024〕0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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