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9-12 浏览量: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彰武园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MA11F9HUXN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兴工街4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6月20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到彰武园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罚告字〔2024〕0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万元人民币。
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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