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8-23 浏览量: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785107763T
法定代表人:王春平
地址:彰武县彰武镇铁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2月21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接到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关于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第二履约周期配额企业依法查处的通知》,2月27日彰武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单位)未填报碳排放数据质量系统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平台截图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罚告字[2024]0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5月11日提出申辩,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案件合议会,对你(单位)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5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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