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彰环罚字〔2024〕010号

日期: 2024-07-24 浏览量: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彰武县久源烧结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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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姜铁岩

地址:彰武县冯家镇那力村那力屯14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5月20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彰武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彰武县久源烧结砖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单位)在线监控设备数据,发现5月20日前在平台系统标记停运,5月20日中午13时38秒将15日19时至20日07时19分篡改为故障,(单位)存在通过篡改在线监控设备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罚告字20240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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