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6-11 浏览量:21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彰武县鸿丰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炳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MA10K1UD8J
地址:阜新市彰武县西六镇白山土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排放到养殖场院外西侧和北侧墙外无防渗荒地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3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于2024年3月1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相关意见及证据,并当场制作听证笔录;2024年4月1日律师出具听证报告,拟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金额准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8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将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户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账号:12011000006083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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