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彰环罚字[2024]007号

日期: 2024-05-10 浏览量:16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远洋水务(彰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MA0YHE21XY

法定代表人:艾明海

地址:彰武县彰武镇解放大街23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119日通过调取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平台发现远洋水务(彰武)有限公司总氮浓度值超过标准限值,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远洋水务(彰武)有限公司开展执法监测2024年1月19日总氮排放浓度日均值15.8mg/L,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一规定的总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15mg/L这个限值0.05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罚告字[2024]0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3月19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阜彰环听通字[2024]001号),通知你(单位)召开听证会。于2024年4月16日举行听证会,对你(单位)听证会意见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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