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份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

日期: 2023-06-28 浏览量:6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一、彰武*****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8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彰武*****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规定,同时根据《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我局于2022年6月7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20万元。

(三)案件启示

此类案件发生大多由于企业环境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本案执法人员严格遵守“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加强法律宣讲和政策指导,帮助企业增强法律意识,督促落实环境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主动配合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加密环境安全防火墙,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6日,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对李*(原******汽车修理厂)进行检查,发现李*在进行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   

(二)查处情况

*未按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同时根据《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我局于2022年3月7日对李*处以行政罚款2000元。

(三)案件启示

汽车维修喷漆释放废气的主要成分是苯、甲苯、二甲苯等物质,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行业经营者必须设置喷漆废气治理设施,改善周边空气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有针对性地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严格执法检查,有助于提高企业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共同促进我市空气质量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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